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98號聲請人江東原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誤認聲請人所受損害僅係利益而非國家賠償法第2條所稱權利,自屬違憲,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該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者,不得聲請;本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確定終局判決已於前述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 2月15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113年 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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