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憲裁,24,202408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憲裁字第 24 號
聲 請 人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 律師
陳毓芬 律師
劉昌坪 律師
憲法法庭 113 年憲裁字第 21 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憲法法庭 113 年憲裁字第 21 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三

(一)第 3 行所載「難謂以具體敘明」,應更正為「難謂已具體敘明」;

理由欄三(二)第 1 行所載「確定終局裁定」,應更正為「確定終局判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5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憲法法庭 113 年憲裁字第 21 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
│全體大法官  │無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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