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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統裁字第 11 號
聲 請 人 詹勳義
詹勳偉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191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法不當之情形,爰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關於聲請人詹勳義部分,系爭判決就原審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予以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核屬聲請人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情形,又聲請意旨亦未指明何不同系統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同一法令之見解有所歧異;
(二)關於聲請人詹勳偉部分,其並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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