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統裁字第3號聲請人陳名彥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論聲請人犯非法寄藏槍枝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未就聲請人已清楚交代槍枝來源而諭知無罪或減輕其刑,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收受系爭判決後,雖有提起上訴,惟因已逾上訴期間,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4號裁定駁回。系爭判決核屬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本件聲請與憲訴法第84條第1項規定之聲請要件不合,本庭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15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呂太郎大法官 尤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謝屏雲中 華 民 國1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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