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統裁,4,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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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統裁字第 4 號
聲 請 人 謝秉舟
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
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 3 點規定,牴觸刑事訴訟法第 52 條、第 61 條及第 255 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第 3 點規定,允許檢察官逕行簽請報結,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名譽權、人身自由權、工作權、財產權等,牴觸刑事訴訟法第 52 條、第61條及第 255 條規定,應依憲法第 172 條之規定宣告無效。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何一確定終局裁判而為聲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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