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3,統裁,8,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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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統裁字第 8 號
聲 請 人 彥群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禎
送達代收人 王家鋐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971 號民事判決認定聲請人與黃湘諭簽訂之工程合約書中約定工程款為實作實算,而未採納社團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中關於該工程合約係約定總價承攬之鑑定意見,卻未於判決理由中予以說明,顯係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然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564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竟駁回其上訴。

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6款規定,與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889 號、第1340 號及 110 年度台上字第 824 號民事判決就同一法規範之見解有歧異,爰聲請統一解釋法律。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第 84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所指並非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之見解有所歧異,是其聲請與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所定要件顯屬不合。

綜上,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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