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517 號
聲 請 人 彭宥明
聲請人因加重詐欺聲請合併管轄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加重詐欺聲請合併管轄案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聲字第 183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
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1項、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