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憲裁,1014,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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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014 號
聲 請 人 邱仕奉
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736 號刑事確定
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24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2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依毒品分級標準,定有次於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嚴重法定刑,侵害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並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故請求宣告系爭規定違憲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736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上訴不合法駁回。

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61 條第 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四、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尚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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