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50號聲請人柯賜海代 理 人林宜榮上列聲請人為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有未論及「人民有權拒絕工作」及「國家為何不能以法律規定強制人民工作」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又司法院釋字第725號及第741號解釋,有違反論理法則及少數服從多數民主議事基本原則,剝奪人民訴訟權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變更或撤銷解釋案。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一),有未論及「人民有權拒絕工作」及「國家為何不能以法律規定強制人民工作」之疑義;又司法院釋字第725號及第741號解釋(下合稱系爭解釋二),有違反論理法則及少數服從多數民主議事基本原則,剝奪人民訴訟權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補充系爭解釋一及聲請變更或撤銷系爭解釋二。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司法院大法官第607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復查系爭解釋一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是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又聲請人並非系爭解釋二之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變更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111年2月 14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羅其祥中 華 民 國111年2月15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