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013號聲請人黃信嘉上列聲請人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號及第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6個月之聲請期間,應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1、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111年1月4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2、本件聲請憲法法庭於111年7月20日收文,依上開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業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之法定期間,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2月1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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