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審裁,147,202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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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47號聲請人簡智源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2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之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4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2、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均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3、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10月5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1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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