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審裁,1505,20230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505 號
聲 請 人 陳萬興
黃雅琳
陳政瑋
陳阿雲
上列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111 年審裁字第 501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憲法法庭 111 年審裁字第 501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請求准予完成憲法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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