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審裁,1506,2023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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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506號聲請人黃曼禎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因強盜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16號(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111年度台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54號刑事裁定(下稱54號刑事裁定)及同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518號刑事判決(下稱1518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又,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曾就54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68號刑事裁定,以抗告難認有理由,予以駁回,是就此部分應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68號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三);聲請人另曾就151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94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就此部分應以1518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一至三及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3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吳芝嘉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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