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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508 號
聲 請 人 陳治成
聲請人因假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假釋事件,認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中華民國 110年 11 月 24 日宜監教決字第 11011013500 號函(下稱系爭函),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
次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1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函並非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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