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審裁,152,202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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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審裁字第 152 號
聲 請 人 蔡龍珠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3633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816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98 年 5月 20 日修正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之規定定之;

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1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1. 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訴字第1385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又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02年度上訴字第 2714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訴字第 1385 號及 102 年度上訴字第 2714 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依序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

2. 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一、二、系爭判決一及二,均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

3. 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一,判處聲請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轉讓禁藥罪,是確定終局判決一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

4. 至其餘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二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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