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509號聲請人張夫韓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送付懲戒事件,聲請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一、本件不受理。二、暫時處分聲請駁回。理 由一、本件聲請人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111年度台覆字第7號決議書(即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律師法第46條、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二、按憲法法庭審查庭認人民所聲請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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