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憲聲暫,1,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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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度憲聲暫字第1號聲請人張坤和上列聲請人為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暫時處分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核與前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111年2月7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11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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