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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138 號
聲 請 人 楊浚瑋
上列聲請人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8 年度執辛字第 3535 號
及 108 年度執更辛字第 1069 號執行指揮書,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8 年度執辛字第3535 號及 108 年度執更辛字第 1069 號執行指揮書,違反憲法公平及比例原則,聲請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如聲請客體並非法規範或裁判,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執行指揮書,其性質非屬對一般事項所為之抽象規定,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亦非裁判,不得為聲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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