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67號聲請人黃柏凱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51號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5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關於「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要件,是否屬濫行訴訟均出於承審法官之心態,系爭規定已剝奪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等語,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本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4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1年 4 月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