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0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粘秀源訴訟代理人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林欣萍律師上列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17號、第2226號、第2230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15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384號、第465號、第1215號裁定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改制前行政法院62年判字第252號判例牴觸憲法;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改制前行政法院61年裁字第23號判例牴觸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張略以:聲請人因未提繳勞工退休金而遭裁罰,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17號、第2226號、第2230號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15號確定終局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判其敗訴確定;聲請人就前開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分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384號、第465號、第1215號確定終局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及裁定所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欠缺勞動契約之標準,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確定終局判決及裁定所適用之改制前行政法院62年判字第252號判例,使不同體系法院所為之法律適用發生歧異,因而侵害平等權、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第4段應予補充或變更;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不許統一解釋原因案件之聲請人及其他尚在5年再審救濟期間內之人民,根據司法院解釋意旨聲請再審,侵害平等權、訴訟權,且違反司法院釋字第188號解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改制前行政法院61年裁字第23號判例,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牴觸法律保留原則,爰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末按人民對於司法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解釋,司法院大法官第607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三、經查,聲請人於110年12月30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次查:1、改制前行政法院62年判字第252號判例,未經確定終局判決及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客體;2、就主張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及改制前行政法院61年裁字第23號判例違憲部分,則難謂已具體指摘該等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3、就聲請補充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部分,確定終局判決中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15號判決為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之原因案件,聲請人固得就該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惟該解釋之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聲請人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是核其聲請與上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111年2月7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孫國慧中 華 民 國11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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