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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25 號
聲 請 人 蔡富貴
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1519 號刑事裁定,
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1519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誤用法律,審理違憲,侵害人權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又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 2 項第 5 款及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所明定。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係於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17 日送
達聲請人,即已於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
行前送達,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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