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5號聲請人蔡富貴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誤用法律,審理違憲,侵害人權等語。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規定所明定。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係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送達聲請人,即已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111年2月7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高碧莉中 華 民 國11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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