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27 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就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抗字第 164 號刑事裁定,
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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