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憲裁,41,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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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41 號
聲 請 人 王振聲
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侵上訴字第 111 號刑事
判決,剝奪對共同被告詰問之權利,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聲請解釋憲
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侵上訴字第 111號刑事判決,剝奪對共同被告詰問之權利,有違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侵害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0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於 110 年 12 月 30 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

次查聲請人尚得就系爭判決依法提起上訴,尋求救濟,卻因上訴逾期,而告確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

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之法定要件,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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