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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46 號
聲 請 人 楊勝智
上列聲請人為強盜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2 年度
重上更(五)字第 47 號及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327 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2 年度重上更(五)字第 47 號及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327 號刑事判決,有違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82 號及第 592 號解釋,不當剝奪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防禦權及對質詰問等權利之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係於民國 93 年 1 月 16 日作成,且聲請人亦提出該判決於 108 年 3 月 14 日補發之繕本,顯見該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本件聲請人,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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