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51號聲請人張錦河方勝東上列聲請人為促進轉型正義案件,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國防部74年覆高律復字第2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台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74年警審字第4號判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應為再審之裁定等語。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另,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三、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111年2月23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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