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憲裁,73,202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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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73號聲請人潘啟瑞訴訟代理人李衣婷律師黃士龍律師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之森林法第52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等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111年3月7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11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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