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憲裁,9,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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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9 號
聲請人 許立旻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統一解
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2131 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抗字第 1331 號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抗字第 1784 號刑事裁定,適用刑法第 44 條、第50條及第 51 條所表示之見解歧異,於中華民國 110 年12 月 13 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 1 項第 2 款聲請統一解釋。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 90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依大審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

三、經查,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與上開大審法所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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