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054,2023051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054 號
聲 請 人 李諸強
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5040 號刑事判決,
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5040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惟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訴字第 1301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上開判決認其逾期未敘述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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