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058號聲請人程上育上列聲請人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95、120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95、1208號刑事判決(下依序稱系爭判決一及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保障生存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等語。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並非系爭判決二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次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後撤回,並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依上開規定,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5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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