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074,2023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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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074號聲請人黃耀輝送達代收人葉振翼聲請人張萬隆送達代收人林佳蓉聲請人張世明送達代收人梁慈玲聲請人張崇仁聲請人劉創任送達代收人劉尚騰上列聲請人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45號及103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第28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6條訴訟權、第23條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三、經查:(一)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2號刑事判決撤銷發回聲請人上訴部分;嗣臺灣高等法院作成106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45號刑事判決,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末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44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確定。是本件應以臺灣高等法院作成106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45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二)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及其第三審判決均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核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並非確定終局判決裁判之基礎;其餘聲請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件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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