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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598 號
聲 請 人 陳明雪
上列聲請人為告訴瀆職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告訴瀆職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18 日雄檢信張 112 他 4837字第 1129057368 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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