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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027 號
聲 請 人 彭宥明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295 號裁定,聲請解釋
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295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援用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59 條及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等無效法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妨害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意旨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綜觀聲請意旨所述,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
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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