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078,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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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078 號
聲 請 人 彭宥明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1 年度金上訴字第 90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認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與另案合併審判,為無必要性或無合併審判之實益;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41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則認對於聲請人合併審判之聲請已無從審酌。

是系爭判決一及二均有違正當法律程序,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牴觸憲法第 16 條、第78條、第 80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意旨,爰再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1項及第 60 條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 3 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本應於提出聲請前為必要之準備,且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

若聲請人於聲請書未表明聲請之理由,或僅稱理由容後補陳,或泛稱法規範或裁判違背憲法云云,為避免聲請人不當利用補正制度,藉以規避本法所定聲請期間之限制,爰於本項明定審查庭得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毋庸再命其補正。」

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僅泛稱法規範或裁判違憲,而未具體敘明違憲之理由,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經查:

(一)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認系爭判決一就聲請人合併審判之聲請,已敘明何以無必要或實益之理由,於法並無不合,而聲請人向第三審所為合併審判之聲請亦已無從審酌等由,以聲請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其於原因案件訴訟程序中,所為合併審判之聲請,遭系爭判決一、二否准一事,執其主觀意見,逕謂系爭判決一、二違憲,尚難謂對系爭判決一及二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已予以具體之指摘,核屬未依法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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