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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21 號
聲 請 人 鄧光祥
上列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度交上字第 33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字第 20 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15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業經系爭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
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有何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因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見解而受有如何之侵害,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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