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654,2023091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654 號
聲 請 人 蘇宸慧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18 號裁定,聲請解
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318 號裁定對聲請人之聲請,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4項等規定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命補正,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