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812,2023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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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81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為家暴傷害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0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聲請人法官迴避之聲請,致使聲請人遭受不公平之審判,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應宣告確定終局裁定失其效力等語。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上開憲訴法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1月7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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