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909,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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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909號聲請人林哲宏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66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15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權及生存權,並違反第7條平等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三、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本件聲請於112年10月18日向監所長官提出,同年月24日送達至憲法法庭,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法定期間,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2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1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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