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924,2023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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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924號聲請人吳浚瑀訴訟代理人朱敏賢律師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3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45條之2(下稱系爭規定二)、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三)、行為時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7條第5項(下稱系爭規定四)、財政部關務署「海關詢價專業商審核作業規範」(下稱系爭規定五)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且核其餘聲請意旨所陳,係泛稱財產權受有侵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及三至五,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明確性原則,以及過度限制人民財產權等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中 華 民 國112年12月14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大法官 謝銘洋大法官 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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