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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942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聲請解釋憲法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提出「司法院解釋憲法聲請書」,主張人民有依憲法第 78 條、第171條第 2 項、第 173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意旨,向司法院請求解釋憲法之權利,並主張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961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侵害其向司法院聲請解釋之權利,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核其聲請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此審查。
二、按人民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裁定係由審查庭作成,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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