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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945 號
聲 請 人 林哲宏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105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 8 條、第 15 條規定保障之人身自由及生存權,故系爭規定應受違憲宣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 6045 號刑事判決以其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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