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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956號聲請人林家宏訴訟代理人陳樹村律師黃政廷律師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0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29條、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修正發布之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111年5月23日修正發布後為第10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將國稅與地方稅逕自抵繳,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稅捐法定主義、法律明確性及授權明確性原則等,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曾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0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認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四、次查,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尚難認聲請人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屬就原因案件事實之主張,與對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裁定就相關法律之解釋及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核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五、綜上,本件聲請均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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