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231 號
聲 請 人 鄭文翔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9 年度上訴字第 1575 號(下稱系爭判決一)、 99 年度上訴字第 1467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並侵害其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第 15 條所保障之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 2 項、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7款定有明文。
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 1147 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就此部分之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
復查,聲請人另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其中聲請人於 98 年 8 月 27 日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業經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7835 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就此部分之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
又聲請人據以聲請之上開二則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2款規定決之。
四、至聲請人於 98 年 6 月 25 日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則經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7835 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理由未具體指摘,而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
是就此部分之聲請,應認聲請人未盡審級救濟程序,自不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五、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一、二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罪責原則或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