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233,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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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233 號
聲 請 人 呂素貞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162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下稱系爭規定)之規定,有違憲法第 7 條之平等原則及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並侵害其憲法第 8 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第 15 條所保障之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就有關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部分,曾對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4676 號刑事判決附表編號 1、2、5 提起上訴,其中上開判決附表編號 1、2 部分,經系爭判決以其上訴未敘述理由而判決駁回確定,是就此部分之聲請,應認聲請人並未用盡審級救濟,自不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上開判決附表編號 5 部分,則經系爭判決撤銷發回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 111 年度上更一字第 79 號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聲請人不服再上訴,嗣經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4697 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更審之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罪責原則或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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