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252,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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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252 號
聲 請 人 廖麗綢
上列聲請人因返還訴訟費用及其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
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無不服裁判之機制,然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1415 號不受理裁定確有不查之處,故另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主要爭點、原因案件或確定終局裁判案號、聲請審查客體等,均與司法院 111 年 2 月 8 日收文之聲請狀相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及聲請判決之理由等;

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5 款、第 6 款及第15條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書所載,並未具體敘明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

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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