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258,2023013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258 號
聲 請 人 林秀宜
聲請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4214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74條第 1 項、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 6 點、第 7點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

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4091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判決,以及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