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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267 號
聲 請 人 彭宥明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214 號裁定援用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1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等規定予以裁定不受理,剝奪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4項等規定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3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意旨係就上開審查庭之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尚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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