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301,20230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301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交抗字第 12 號裁定(確定終局裁定)以行政訴訟法第 111 條第 1 項至第3項規定,不實指摘聲請人為追加之訴,侵害聲請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提起共同訴訟之權利,已牴觸憲法第 16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 111 年度憲裁字第 829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