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301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人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抗字第12號裁定(確定終局裁定)以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不實指摘聲請人為追加之訴,侵害聲請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提起共同訴訟之權利,已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度憲裁字第829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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