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31,2023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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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31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訴易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怠於就當事人適格與否盡調查責任,即逕為裁判,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9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又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四、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又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是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5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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